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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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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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