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 函108年11月21日華總政二字第10820079000號函,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獎勵案建 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請查照。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有關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乙案,請查照。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僅指「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請查照。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案
有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聘任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乙案
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經行政院核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副主管人員」準用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