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將屆,政風室在此提醒:
如遇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情事發生,請確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室處理。
若同仁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情事,除有例外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本室,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應酬等爭議,共創幸福廉潔家園。
※併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
為加速紙本登錄表簽報傳遞時間並落實環保,亦可採電子化表單登錄。
院內行政服務/公文庶務/廉政事件登錄 (https://ssoportal.sinica.edu.tw/portal/svcItems_3.php?Icon=Icon07) <https://ssoportal.sinica.edu.tw/portal/svcItems_3.php?Icon=Icon07>
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第7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